廣州一小伙小陳(化姓)在當地一家日用品店購物時,發現一款面包過期一天。盡管如此,他仍以3元價格購入。之后,小陳將商家告上法庭,提出退還購物款及索賠1000元的要求。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近期公開了此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顯示,被告廣州某日用品店需向原告小陳退還貨款3元,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
根據判決書內容,2023年5月6日,小陳在該日用品店內選購商品時,注意到一款流心提子面包,標價3元。該面包生產日期為2023年2月6日,保質期至2023年5月5日,意味著購買當日已過期。小陳在知曉過期情況下依然購買,但并未食用。
購物后,小陳提起訴訟,要求商家書面或當面道歉,退還3元購物款,賠償1000元,以及承擔其為維權產生的費用。為佐證面包過期,小陳提供了支付憑證、購物視頻等證據,詳實記錄了他在店內選購、查看面包包裝信息直至結賬的全過程。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生產者與經營者不得生產和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已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如生產或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主張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若增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則按1000元計算。本案中,被告在涉案面包明確標示保質期的情況下,未能及時檢查并下架過期食品,仍將其售予原告,構成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法院支持小陳關于退還貨款及賠償1000元的訴求。鑒于面包已嚴重過期,法院責令小陳自行對該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關于小陳要求商家道歉的訴求,法院指出,小陳自述明知面包過期仍購買且未食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人格權受損,故駁回其要求賠禮道歉的請求。
律師觀點認為,在食品、藥品類消費糾紛中,無論消費者購買時是否明知商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只要銷售者未履行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未及時清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商品,即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對購買過期食品、藥品的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明知商品問題仍購買并不違法,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并獲得賠償,符合最高院關于確保食品藥品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司法解釋精神。但在非食品、藥品領域,若消費者明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且無銷售者欺詐、隱瞞行為,純粹為索賠而購買,其訴求通常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此前,最高院發布的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具有相似性。2012年5月1日,孫銀山在該超市購買14包已過保質期的“玉兔牌”香腸,價值558.6元。結賬后立即索賠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香腸售價十倍賠償金5586元。法院最終支持了孫銀山的訴求,明確了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時,無論購買時是否明知,均有權要求銷售者或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其他法定賠償標準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