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來源于我國古代婚姻習俗中的六禮,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也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男方在訂婚后,一般會將彩禮給女方,但是總會因為各種原因沒結成婚,那這個時候彩禮要怎么處理呢?要退嗎?最近,福建閩侯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為要求返還彩禮引發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我們一同來看一看。
2023年年初,小潘和小林經親戚介紹相識,初次見面便心生好感。隨著頻繁的交流和深入的了解,兩顆心逐漸靠近,經過一段時間的甜蜜戀愛,兩人決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2023年4月,他們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訂婚儀式。男方向女方家送去了彩禮,現金十八萬九千元,還有一個鉆戒,還帶了煙酒到女方家提親。作為彩禮的回應,小林家向小潘家返還了兩萬八千元。
訂婚后,小林就住進了小潘家里,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在相處的過程中,小林覺得與小潘家庭難以相處,而小潘經常不考慮她的感受。女方說如果說兩個人要繼續生活,能不能搬出來,自己去租房子居住?男方沒辦法接受,所以兩個人沒辦法繼續共同生活了。男方就向女方提出了解除婚約,但是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而小林則認為他們無法步入婚姻殿堂,過錯不在于她。在籌備訂婚儀式期間,她為小潘及自己買東西,為參加訂婚宴的親戚安排交通和住宿,都花了不少錢,因此她只愿意退四萬元左右。
就退多少彩禮,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于是小潘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小林家退還彩禮十八萬九千元,戒指一枚,茅臺酒兩瓶,紅酒一箱。那么,小林要不要退彩禮,該退多少呢?
法官表示
一般情況下,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一方如果請求退還彩禮的,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增了兩種可返還彩禮情形。第一種就是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時間比較短,另外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實際已經共同生活的,除了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作為退還彩禮的一個考慮因素外,有沒有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也是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作為一個考量能否退還彩禮及退還比例的一個重要因素。
法官認為,小潘和小林雖然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而且小林在收到彩禮后,按照習俗返還部分彩禮,并為訂婚也支出了合理性費用,應當酌情考慮扣減返還彩禮金額。
女方提出的一些合理支出,比如說在訂婚期間為雙方買的一些衣服、訂婚宴是由女方支出的,所以說扣除這筆費用。而且這個案件中還比較特殊的是,按照民間習俗,女方收到現金十八萬多元,第二天就已經退了兩萬八千元,所以說這方面也得扣除。法院酌情要求被告退還原告十二萬元彩禮。
受到傳統婚姻習俗的影響,現在在許多地區,男女婚前大多要訂立婚約,而彩禮給付則是其中一個環節。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返還彩禮問題比較復雜。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小潘和小林的情況,符合其中的第六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