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1月1日起,中國獨生子女政策終結,同時晚婚晚育假被取消。人口學者何亞福1月4日在《新京報》發表文章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取消相關鼓勵晚婚晚育的條款是一個進步。
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原來第二十五條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按照原來規定,晚婚假可以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礎上延長至10~30天;晚育假在原有的98天產假基礎上延長,例如北京、上海延長30天。
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在修法后的記者會上表示,目前,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
“實際上等于給老百姓自己選擇。”北京大學人口所教授喬曉春告訴界面新聞,過去鼓勵晚婚晚育是從計劃生育的角度出發。現在政策放開了,而生育率降低。取消鼓勵晚婚晚育的措施,一方面希望生育率能夠回升,另一方面,這種選擇權本就應該歸老百姓。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但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定婚齡都不超過18歲。”何亞福撰文稱,國家不應該鼓勵晚婚和晚育,“18周歲已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了,如果犯罪,就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了,怎么還不允許結婚?如果不允許結婚,這意味著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刑事責任能力和結婚年齡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但結婚權利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中一項。”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飛告訴界面新聞記者,何亞福所述觀點有一定道理,但他也指出,“原則均有例外,國家對婚姻實施的特別政策,對結婚年齡作出特別安排,通過必要的立法程序在一般的民事行為能力之外進行特別規定的,是合理合法的,兩者并不沖突。”
實際上,降低法定結婚年齡的呼聲已經由來已久。2012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在“兩會”上提交建議,將男性和女性的法定結婚年齡都降至18周歲。
“中國的法定最低婚齡在全世界是最高的。“喬曉春表示,他贊同中國將男性和女性的法定結婚年齡都降至18周歲,“按照國際的提法,一般來說,18歲可能會好點。”
“主要是從人的生理角度出發來考慮 。”喬曉春稱,隨著人生理成熟期的提前,性關系的發生也隨之提前,結婚年齡越晚,就意味著限制這種關系的時間就越長,風險也越大。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聯合國人口基金曾委托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開展“中國青少年生殖健康可及性政策發展研究”項目。調研結果顯示,我國未婚青少年中,約有60%對婚前性行為持比較寬容的態度,22.4%曾有性行為。
中國青少年生殖健康調查報告顯示,在有婚前性行為的女性青少年中,超過20%的人曾非意愿妊娠,其中高達91%的非意愿妊娠訴諸流產。
國家人口計生委科學技術研究所2013年發布的一組數據顯示,我國每年人工流產多達1300萬人次。這還不包括藥物流產和在未注冊私人診所做的人工流產數字。
“18歲以后,人的生理成熟期已經到來,就有可能出現未婚先孕、早婚早育等情況。如果婚齡早,一旦發生未婚先孕,人們就可以選擇結婚,反之,則很可能選擇流產。”喬曉春說。
“法定婚齡不是從生育的角度提的。 ”喬曉春認為,中國即便降低法定婚齡,對出生人口的影響也微乎其微,但從整體趨勢上來看,是有利于國家的。